永利总站ylzz55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发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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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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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利总站ylzz55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永利总站ylzz55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永利总站ylzz55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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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
永利总站ylzz55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教发〔2020〕1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利官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好资产管理队伍,统筹优化资产配置,增强资产绩效意识,加强资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计划、采购、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及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固定资产各类报表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单位,统一对学校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二级学院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对各类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和具体负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评估、清产核资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与计划,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验收、调剂、转让、报损、报失及报废处置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账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学校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五)对学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等;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二级学院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好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验收和入账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的处理、拆除、调拨和报废处置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账,账卡物相符,提供准确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有关资产统计报表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维修,保证资产正常使用;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异动人员所管资产的交接手续;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考核和清查工作;
第九条 全校各单位要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全校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换,如需变换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变更函以备案。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对固定资产加强监督,未经批准处置的资产,不得在年度财务决算中核销。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益。
第十三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价值量与实物量相一致,学校各单位运用国家拨款以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或接受捐赠而购置、自制、调入、建造的各类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建卡手续,不得另建册或账外滞留,更不得由私人保存。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规定单位价值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及动植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一)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参照2022版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使用设备、文化设备及医疗器械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简易值班室、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一般性工具及替换性资产。如刀具、夹具、模具、胎架、轮胎、磁鼓、热辊、打印头和各种不能独立使用的附件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且原配套的仍应列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应计入成套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增减或消除处理);
(三)学校认为不必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财产(如:U盘、光盘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与确认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入账,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置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如房屋、设备等),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按合同实际支付计价。没有标价的赠书参照同类书的购买价格估价入账。中文报刊按预付款方式购买的,按订购目录提供的价格计价入账,遇停刊、调价等原因退款的,另行调整入账价值。外文报刊按进出口公司提供的人民币价格每年结算刊款入账;
(五)网络数据库、光盘数据库等电子资料,按实际购入成本计价。网络数据库租期一年以上,合同规定租期过后,仍保留数据库使用权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合约租期到期后,不再保留数据库使用权的,列为一次性支出,不作为固定资产统计;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成本计价;
(九)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预付款项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十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十二)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九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
同方式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工程合同内包含空调、固定课桌椅等等都要分开单列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
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
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
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
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
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折旧
第二十一条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
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推送计划财务处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
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
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五章 新增固定资产的审批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和盘盈等事项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九条 购置仪器设备、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程序组织论证并组织招标等各种形式的采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因其他事项引起的数量和价值的增加应按照有关制度和程序执行申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验收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建账手续。
(一)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后勤基建处按照建筑行业标准及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产权证并向房屋、构筑物的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待交付使用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并向学校档案馆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
(二)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的验收,分两种情况:
1.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或项目的验收步骤:
(1)收到货物或安装调试后的货物由使用部门组织供货商、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领导、使用人等进行初验,出具本部门验收合格报告单;
(2)初验合格后由供货商向学校(即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单;
(3)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主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等进行最终验收,大型项目和大型仪器的验收必须报备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并邀请专家参与,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单;
2.金额5万元以下的设备和项目只需要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单。验收合格后,各使用单位按规定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入账,并贴好标签,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三)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购回后,由图书馆负责清点,输入相关的管理系统,并进行登记造册。各单位和个人利用科研经费、教学业务费、研究生专业资料建设费等购置的图书资料,其验收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四)自制设备组装完后进行整机验收。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
第三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要切实管好、用好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妥善保养维护,定期检查使用情况,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制度、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使用单位和使用个人。
(一)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变动情况,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建账、建卡,定期对账卡物进行核查;
(二)保管制度:对各类固定资产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租借、归还等制度,规定职责和权限、妥善管理;校内借用要经二级单位分管资产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向校外借用,确要外借的,经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分管国资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
(三)损坏、被盗、丢失报告及赔偿制度:固定资产发生损坏、被盗、丢失情况,使用单位要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其处理意见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武装保卫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三十四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导。人员异动时,实行“接手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办理好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坚持资源共享有偿使用原则,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租借使用(教学场馆按《永利总站ylzz55教学场馆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学校批准,单位或个人利用校内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学校予以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了确保永利官网固定资产的账物相符,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维修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等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九条 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遗失或损毁,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卸、拆改仪器设备、家具及房屋。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房屋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要向后勤基建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扩建房屋,违者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校园里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校固定资产。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或使用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租出借、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使用单位通过资产信息管理平台提出处置申请,生成《永利总站ylzz55资产处置申请单》,使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审批。
1.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以下的待处置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由资产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国资处审批,报分管资产校领导批准;
2.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总金额5万元以上的待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有2名校内专家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必要时可邀请1名校外专家参与,资产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国资处审批,报分管资产校领导批准;
3.涉及报失的待处置固定资产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必须有学校武装保卫处的处理结论;
4.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相关资料,签署意见并提请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集中上报学校会议集体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5.除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含拟处置土地的地面附着物)、公务用车处置外,均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置。
1.取得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学校会议决定)后,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上缴处置收入,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事项,应当在处置完成后将结果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涉及资产处置的拍卖、报废回收等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等要求依法依规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其中处置房屋、构筑物以及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物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2.需报省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有关文件资料:
(1)资产处置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3)校党委会或校务会同意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会议纪要;
(4)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所有资料提交计划财务处,按照行政事业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台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
(一)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主管单位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收入所得交计划财务处;
(二)对外出借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参照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的有关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三)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因科研工作需要由课题组人员携出校外用于科研项目的,可由实验室或教研室主任向所在二级学院分管资产的部门领导申报获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查;
(四)对学校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实行校内调拨和审批的权限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五)固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原则上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招租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应不低于评估价;
(六)资产出租因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七年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个合同出租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确定,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1)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公共服务的;
(2)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湖南省财政厅备案: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含)以下的;
(2)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核,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
(2)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4.单位出租土地资产的,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或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转租转借及其收益流失;
(八)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计划财务处;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九)学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按照《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规定执行,促进贵重仪器设施社会共享。
第四十六条 无偿划转,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一)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二)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三)对外捐赠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转让。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九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以省财政厅、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报废、报损。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条件:
(一) 设备报废、报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设备使用年限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2. 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3. 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4. 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
(二)文物及陈列品,无论有无修复价值和保存价值,一律不得报废,特殊情况下可以报损;
(三)图书报废、报损,必须经有关专家鉴定,确定已无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
(一)计划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
(三)资产使用单位设置本部门分类明细账,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络化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各级资产管理员要按照相关要求正确使用学校资产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使用单位和计划财务处依据相应的程序进行资产账目和账务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提出调拨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相应管理部门签章,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材料进行资产账目调整。
第五十五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账目管理人员应每年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单、账卡、账物相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期间,国家或湖南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永利总站ylzz55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