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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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30 点击:

院政发〔2006 〕 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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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

为了整顿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彻底改变散、乱、差的工作作风,更好地完成学院的各项任务,根据学院岗位责任制的有关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关于劳动出勤纪律的规定

(一)继续坚持签到制度,包括上班上课、中层干部会议、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都要实行签到,严禁代签。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选派原则性和工作责任感强的同志负责考勤的领导工作和具体组织工作。坐班制(含各专业系、部、馆)干部、职工每天必须在8 点以前签好到,考勤员在 8 点 10 分左右将当日考勤情况交人事处审查验印。各专业系上课教师的出勤按学院的相关制度执行。考勤人员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本月考勤情况送人事处验印。

(二)考勤检查和抽查。由人事处牵头,办公室、教务处派员参加,学院院长和抓考勤的副院长组成考评委员会,每月至少对全院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人事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一经查实,如旷班一天或旷教一小时,扣除当事人当月岗位津贴的50% ,如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当天岗位津贴(每月按 22 个工作日计)。

(三)学院检查考勤时,如果被查单位领导或同事故意包庇,弄虚作假,汇假报,一旦查出或有人检举,除按规定扣发缺勤人员的津贴外,还要扣发故意包庇、弄虚作假者当月的50% 的岗位津贴。

(四)对不服从单位领导安排,经教育不改的,停发其工资和津贴,造成学院或他人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二、关于请假制度的规定

(一)请销假的程序和手续

1 、教职工请假,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证明;再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具体意见;然后由请假人直送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准假权限,办妥有关手续,下达批复通知;请假人接到人事处准假通知后,应到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2 、假期期满后,先到人事处销假,再到所在单位报到,假期方告终止。

3 、除特殊情况外,请假人应提前三天办理请假手续。

4 、经教职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人事处认定的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正常的请销假程序者,可允许在事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二)假期批准权限

1 、机关工作人员

(1 )院级领导请事假,书记、院长向同级正职请假,副书记、纪委书记向党委书记请假,副院长向院长请假。

(2 )中层主要领导干部请事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超过三天,续假得重新办理手续。假期三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党务部门的由书记批准,行政部门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

(3 )中层副职请事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超过三天,续假得重新办理手续。假期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4 )机关一般干部和职工请事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超过三天,续假得重新办理手续。假期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2 、专业系、部、馆人员

(1 )中层干部请事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超过三天,续假得重新办理手续。假期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中层党务领导的假期由书记批准,中层行政领导的假期由院长批准。

(2 )教学人员请事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超过三天,续假得重新办理手续。假期三天内(含三天)由专业系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副院长批准。

(3 )各专业系、部、馆非教学人员请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超过三天,续假得重新办理手续,假期三天内(含三天)由专业系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副院长批准。

3 、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审核。

4 、因特殊情况,教职员工请假在十五天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手续,由分管人事的副院长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的统一由院长批准。

(三)旷班的认定和处理

1 、旷班的认定:指未经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不上班(或不授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定为旷班:

(1 )没经准假未到岗位的;

(2 )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或以书信、电话方式请假的;

(3 )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4 )坐班制人员在正式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开校区一天(不含一天)以上时间的。

2 、旷班的处理:

(1 )旷班一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 50% ;旷班二天,扣发当月的岗位津贴;累计旷班十天以上,扣发全年的岗位津贴。

(2 )旷班十五天以上者,学院将停发其工资,并停止其一切人事、劳动关系的办理(如各种保险等)。

(3 )旷班一个月以上者,学院将予以除名处理。

(四)几种假种的规定

1 、事假

(1 )教职员工因私事不能上班的,应请事假,连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2 )事假应严格按请假制度和批准权限办理手续,否则,按旷班处理。

2 、病假

(1 )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的,应请病假。

(2 )若非紧急情况,应先获准后,才能休息。

(3 )教职工因病休息期间的待遇。

I. 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 ,不发放岗位津贴;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不发放岗位津贴;

II.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 ,不发放岗位津贴;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不发放岗位津贴;

(4 )教职工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

教职工病愈后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正常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 、婚假

(1 )教职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2 )婚假应事先申请,获准后才有效,事后不得补假。

(3 )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①婚假为三天;

②凡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二天;

③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④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4 、产假

(1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可享受产假。

(2 )产假应事先申请,获准后才能休假。

(3 )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①小产:不满四个月的休产假 15 ~ 30 天,满四个月以上的休产假 42 天;

②正常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③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一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一个月。

④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

⑤产假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津贴。

(4 )女教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发给工资。

(5 )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5 、丧假

(1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可请丧假。

(2 )假期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①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丧假三天。

②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③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

三、关于教职工调配纪律的规定

(一)各部门对学院党委、行政派出或调入的教职员工的决定要坚决执行。人员的调配,一经组织决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自觉地、无条件地贯彻执行组织的决定,不能借口单位和个人的“特殊性”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定相抵触,坚决纠正和防止“派不进,调不出”的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

(二)调出单位接到组织调令后,必须及时通知本人,做好被调动者的思想工作,使其愉快地接受组织交给的新的工作任务。调出单位如果违反组织原则,不按时执行组织决定,要给予通报批评,如拒不执行学院的决定,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调入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及时做好调入同志的工作安排,使其安心新的工作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接收。对拒不接收调入人员的单位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教职员工要严格执行调配纪律。被调动者接到调令后,要根据单位的安排尽快作好移交工作,办理手续,以保证按调令规定的时间按时报 到。如有特殊情况,调出单位必须向学院党委或行政报告并得到同意,方能延迟报到时间,对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按期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五天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人事部门在处理教职员工调配问题时,要坚持原则,对于任人唯亲,搞不正之风的,轻则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教职员工调动时,不得向组织提出不合理要求,谋取不应有的个人利益,单位不准用公款公物馈赠和宴请。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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