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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作者 三湘风纪网 编者 三湘风纪网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今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一共13条,言简意赅,对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进行了规定:“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1700余字的《问责条例》明确了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党中央制定出台问责条例,就是要唤醒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要深刻领会《问责条例》重大意义

  1、进一步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扎紧了“制度笼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然而过去一个时期,在管党治党的问题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中央八项规定为肇始,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以反腐倡廉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成效明显。如今《条例》的出台,更是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在深化中坚持、坚持中深化,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2、进一步突出了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聚焦“关键少数”。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当下,党内出现的各类腐败,其成因主要在于权力的滥用,关键在于未能将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严以修身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履职尽责不到位。《条例》是一种外部的约束,是一种机制,也是一种压力的概念。它解决了“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明确了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主体、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既要追究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通过内外相呼应,真正让党员领导干部把责任担当起来。

  3、进一步强化了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就要追究其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条例》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料、归纳、总结,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明确提出与党的领导对应的政治责任,目的是使领导干部警醒起来,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要准确把握《问责条例》运用重点

  1、落点在“问”。要在“问”字上,做到能问、勤问、敢问。完善监督制度,以制度为基准保障广大党员干部问的权利和义务。在责任问题上要充分发挥制度作用,对领导干部要能问工作问题、勤问经济问题、敢问敏感问题,要鼓励党员干部直面询问、善于接受询问。将“问”在党员干部的生活工作中作为常态化机制。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建设经验证明,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系统工程中一项根本性基础性建设,是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的根本保障。《条例》遵循党章要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长远,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2、重点在“责”。“问”能保证对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但只问不责在实施过程中会导致《条例》缺乏足够约束力,较难形成有效的约束制度,同时在对广大党员干部中间也难以形成心理威慑。因此,《条例》要“问”更要“责”。要完善已有的问责制度,量化问责标准,保证问责有章可循,有例可依;要加强问责延续性,对已达处理期的同志要加强考核管理,保证达到条例入心,不再触犯的效果。《条例》规定,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同时把责任压实到各级党组织,全面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政治氛围。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学习领会,牢记责任,严格遵守。

  3、难点在“执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只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终身问责,才能让问责的利剑出鞘,不留“暗箱”、不开“天窗”,止住“破窗效应”。

  三、要切实抓好《问责条例》贯彻落实

  1、必须牢记“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对共产党人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党和人民在赋予我们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沉甸甸的责任。《条例》的制定出台,健全了促进责任担当的压力机制、倒逼机制,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划出了担当底线、问责红线。我们既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推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清醒认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更要通过用好《条例》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推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一以贯之、一个声音、一贯到底,强化“谋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富一方百姓”的使命担当。

  2、必须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条例》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实践和操作问题,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了前面,为增强问责的执行力、精准度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一方面,我们要把握《条例》的治理重点,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紧迫问题开展问责。另一方面,我们要清楚问责的目的是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持严惩并举,在不折不扣执纪、真刀真枪问责的同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正确对待、关心帮助被问责的干部,防止工作简单化,不搞“一棍子打死”,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履好职尽好责。要落实好《关于容错纠错鼓励干事创业暂行办法》,为担当者担当,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3、必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的关键在人。我们要突出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以党建责任制考核为抓手,把全面从严治党和问责的责任压给各个基层党组织,把《条例》执行情况纳入执纪审查、巡视监督、基层党建工作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中,推动问责全覆盖和常态化,汇聚起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同时还要聚焦“关键少数”,推动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从自身做起,坚持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把严和实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的全过程,特别是在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敢于亮剑、当战士不当绅士,以抓铁有痕的韧劲和严格执纪的刚性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正能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刘岳)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6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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