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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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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永利总站ylzz55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永利总站ylzz55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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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6日
永利总站ylzz55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永利官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本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校各级组织、机构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该组织、机构负责人负责,各类人员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行为者个人负责。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界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指导教师及职能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职能部门是教务处,硕士学位授予职能部门是研究生处。授予职能管理部门职责: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
第九条 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管理部门举报本校各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据证举报。
第十条 对影响重大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必要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管理部门接到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界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二条 学士或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牵头组成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小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泄露有关调查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十四条 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五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等。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做出学位作假行为认定后10日内,将认定结果送相关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实名举报人。
第六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罚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依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本校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给予如下处理:责令整改、暂缓答辩、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依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本校在读学生的,视其情节轻重,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人员,属于本校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学校分别给予如下处理:降级;撤职;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分别给予如下处理:校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系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责任系部,学校将根据《永利总站ylzz55教职员工问责实施办法》对责任系部和系部相关负责人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位授予职能部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以至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永利总站ylzz55教职员工问责实施办法》对相关负责人问责。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二十七条 凡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被认定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或举报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果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认定,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果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再进行复议认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