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大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大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永利官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素质教育思想在学生评价实践中的贯彻和具体体现,是对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素质发展的比较全面、规范、科学的评价。
第三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系统而重要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测评后,应公示测评结果,对有异议的测评结果进行复核,并限时反馈。
第四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要以有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要求为前提,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记录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测相符合、记录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着重评测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成绩、文体素质、综合素养,鼓励大学生在达到大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学生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推荐入党、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测评成绩以学年为周期。新生在开学时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七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院部成立大学生综合素质评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综合素质评测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由党总支副书记(或分管学生工作副系主任)担任组长,主管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辅导员担任副组长,各项工作分管辅导员、班主任任组员,全面负责院部学生综合素质评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院学生会成立综合素质测评中心,承担综合测评的量化处理并上传下达到有关测评单位,包括各部门、班级日常的测评上报材料的收集和处理;完成综合素质测评的统计表;各种资料即时上传至学生辅导员;以及学期和学年测评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等。
第十条 各班成立由班主任、学生骨干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班级小组,具体承担班级日常的测评材料的收集、处理和班级通报;与综合素质测评中心核对有关资料和数据;接收综合素质测评的统计表和班级通报。
第三章测评方法
第十一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日常的记录考核,学期测评和学年总评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 日常记录考核分为常规管理性考核和常规事务性考核。常规管理性考核是指是学习出勤、文明建设(寝室和教室卫生)、纪检保卫和升旗仪式的考核。常规事务性考核是指学校或院部组织各项活动时进行的考核。常规管理性考核和常规事务性考核的原始依据由主管辅导员老师保存。
第十三条 常规管理性考核由各职能部门的主管辅导员负责,协同学生会相应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在加分或减分事件发生后,职能部门应根据检查和班级提供的材料及时准确填写《信息学院日常考核累计表》(分部门)。职能部门主管辅导员核定数据后,发送数据至主管综合素质测评的主管辅导员老师备案,发送班级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常规事务性考核是由该项事务的主管辅导员老师负责,协同学生会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在加分或减分事件发生后,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或班级提供的数据及时填写《活动与获奖》、《集体活动出勤》,等累计表格。在主管辅导员核定数据后,发送数据至综合素质测评主管辅导员备案,发送班级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每学期第三周对学生上一学期进行学期测评,测评步骤具体分为以下3步:
1、综合素质测评主管辅导员发送各项各类累计表至综合素质测评中心,综合素质测评中心按数据分类进行统计。
2、综合素质测评中心按《信息学院在校学生名册》分测评项目列表汇总后,发送综合素质测评中心主管辅导员老师审核确定。
3、综合素质测评主管辅导员老师发送数据至主管领导,待审核后,发班级公示。素质测评中心统计性原件交测评中心主管老师保存。
第十六条 每学年度第一学期第四周开始对学生进行上一学年的总结测评,测评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每位学生参照综合素质评测指标和评分标准,提交各类学年度可以自报的加分材料。按要求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成电子文档,报测评中心主管辅导员老师。
2、测评中心主管辅导员老师,会同各年级辅导员,依托综合素质测评中心,结合两次学期测评中的量化总分,对测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计算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测得分,完成《信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班级统计汇总表》。
4、测评中心主管辅导员老师审核测评结果,审核无误向各班公示。
5、公示后,测评中心主管辅导员老师提交测评全部数据至主管领导,《信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班级统计汇总表》打印件在综合素质测评主管辅导员签字后,集合统计性原件,装订成册,备用被查。
第四章思想道德素质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思想道德素质是大学生思想品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由学工办与班主任进行评议。“评议”是依据“政治素质”、“思想品质”、“道德品质”、“德能素质”等方面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价,每位同学思想道德素质基础以80分为基础分,学工办在记录、掌握大量反映学生品质特性的关键行为基础上进行加减分:积极参加各项义务服务和党组织的活动,表现积极根据义务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加分。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扣分。
第五章 理论知识素质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理论知识素质是指大学生对教学计划内课程的学习、掌握程度,专业理论素质的测评,以规定课程平均学习成绩为主。
第十九条 “理论知识素质”分按教务处认定的期末成绩,通过下述公式计算得出:
K=1.05的省区有内蒙、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云南、贵州、海南、广西,用以计算第一学年学业的理论知识素养分,其余学年K=1。
第六章文体素质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文体素质指标体系包括文艺现实表现、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体育运动技能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以大学体育教研室所出示的成绩为准,平时文体活动以100分作为基准分。
第二十二条 平时文体活动实行学年总评,由主管文体工作的辅导员负责,其计分规则为:
1、凡实际参与院部和学校文娱、体育比赛竞赛的参赛选手计满分;
2、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和服务人员,在学年历次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工作出色,按安排满勤工作,计满分。
3、院部和学校组织的全员性、群众性文体活动,等,被安排参与的人员,缺勤一次扣10分。
第七章综合素养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养测评项目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现实表现,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能力,社会活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各类比赛竞赛,创新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综合素养测评实行加减分制,所得分数直接附加到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
第二十五条 综合素养测评加分的条件和标准
1、大学一年级军训标兵,以及大学一年级参加党校或团校学习并结业的学生,每项加0.5分。党校培训优秀学员另加0.5分。
2、获得其他各类培训结业证或合格证(如交谊舞、SYB培训,等),每证加0.3分。此为学年统计项目,除院部已知的结业情况外,申报人以结业证或合格证为依据进行登记。
3、参加义务(爱心)献血,每人次加0.5分。此为学年统计项目,申报人以《献血证》为依据进行登记。
4、优秀团活动(校外集体活动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参加者每人次加0.3分,活动的主持和策划者另加0.1分;如本次活动被评为优秀团活动在全校排名前三名,参加同学每人每次另加0.2分,活动主持和策划者另加0.1分。
5、团总支学生会集体活动的外联赞助,按1分/千元记给获得外联赞助的学生,不含参与人员,物品以价值金额计。班级同学因为校,院活动拉外联,由素质测评中心领导小组认定的,给予同样加分,此补充项目为自助申报项目。
6、学年内被评为省级文明寝室(宿舍),所在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寝室长另加1分;学年度被评为最佳寝室的所在寝室成员每人另加1分,寝室长另加0.5分。学年内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所在寝室成员每次每人加0.5分,寝室长另加0.2分;被评为受表扬寝室,寝室成员每次每人加0.2分,寝室长另加0.1分;本项学年度最高限制为3分。
7、凡在大学二年级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加1分;大学三年级通过英语六级考试加1分。以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数据为准。
8、凡在大学二年级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加0.5分,三级加1分,四级加1.5分;大学三年级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加0.5分,四级加1分。以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数据为准。
9、从事学校广播、电视台、教学设备维修工作,每学期加1分;担任学校或院部文化活动的主持工作,每人次加0.5分。从事学校广播、电视台工作的人员,需出具管理单位的书面证明。
10、参加本年度国家统一组织的、非学校规定的各类资格证书(如导游证、律师证、报关员证、程序员、会计证、驾驶证、电工证、制图员证等)考试并合格,每证计1分。此为学年统计项目,申报人以证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11、担任各类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学生党支部主要干部,校、系级副部长以上团学干部,每学期加2分;各班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文建委员每学期加2分;学校挂靠院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社团副部长以上)每学期加1分;其他学生干部每学期(含寝室长)加1分。如一人同时担任多个职务,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12、一学期内无任何扣分的寝室,寝室长加0.5分
13、表现突出,模范带头,或有见义勇为、抢救公共财物、拾金不昧等事迹突出。受到院(部)通报表扬者每人次加1分,受到学院通报表彰者每人次加2分,受到市级通报表彰者每人次加3分,受到省级通报表彰者每人次加5分。
14、科技、学术、文化、文娱、体育、社会实践、论文、专业作品、社会实践、挑战杯,等各类比赛、竞赛加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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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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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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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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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或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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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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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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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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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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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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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省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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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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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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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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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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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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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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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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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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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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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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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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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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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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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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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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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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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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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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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比赛竞赛的参赛人员。
(2)集体项目分值减半加分。
(3)同一比赛项目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项。
(4)校级田径运动会的各项比赛加分之和最高取4分。
(5)挑战杯等需要立项的项目,视立项为参赛,获奖按上表中的标准执行。
(6)除通过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所属学生会(含各部门)、团总支及所属各部门组织并登记的比赛竞赛以外,其他比赛竞赛的获奖和参赛人员自主申报,凭评参赛单位的证明(含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登记,原件验证后交还,证明性原件和证书复印件存底备查。
(7)永利总站ylzz55的章中,除永利总站ylzz55和中共永利总站ylzz55委员会的章为校级证书,其他都认定为院级证书。
15、论文发表、杂志刊文、通讯报道依级别取第二十五条第14款的级别一等,校外有影响力的网站发表作品每篇加1分,学校级网站发表作品每篇加0.5分,院部网站发表作品每篇加0.2分。同一作品不重复计分,取高分项。
16、参加企业策划、作品设计、软件开发被企业认可,加5分。本款加分以企业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17、大学生的科技研究成果,经专家推荐和相关部门审定,确实具有应用价值的加5分。本款加分以相关部门的审定意见为依据。
18、获得国家专利,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10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8分。本款加分以专利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综合素养指标体系测评加分,除综合素质测评中心主管辅导员公布的加分外,其他加分需自主申报。自主申报时,由被测评人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组织单位证明、作品原件及有关电子文档、获奖证书及复印件),由班级小组登记、核实并确认,证明材料需原件、作品照片和有关电子文档、荣誉证书复印件交综合素质测评中心。
第二十七条 综合素养测评减分的条件和标准
1、升旗每缺席一次减1分。
2、无故不参加学校、院部、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如报告会、学习讲座、政治学习、班团活动)和各类集体活动(文娱体育集体活动按第六章执行),每人每次减1分,迟到、早退每人次减0.5分。
3、正常教学时间内,无故旷课,每课时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
4、晚自习的出勤和纪律减分,以学习部定检和抽检为准。
(1)无故旷课,每课时减0.5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3分;
(2)睡觉、讲话、玩手机、玩电脑、打电话、吃东西、随意走动等违反晚自习纪律的行为,每人每次减0.5分;
(3)在教室内大声喧哗、大吵大闹等严重影响晚自习纪律的行为,每人每次减 1分;
(4)检查人员来检查拒不开门,视为拒检,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党员,每人次减1分;
(5)不尊重检查人员,对来检查的干部进行讽刺、辱骂甚至强行推赶等行为,参与人员每人次减2分,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党员负连带责任,每人次减1分。
5、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者,由任课教师、监考教师提出意见,视情节轻重每次减2~10分。
6、不按时回寝室就寝者,每次减1分;夜不归宿者,每次减2分;擅自租房外宿者,减5分,经班主任或寝室责任辅导员谈话后拒不回寝,通知家长来校。
7、学校和院部卫生检查(含平时抽查)被确定为不合格教室,教室卫生参与人员每人次减1分,参与卫生的党员每人次另减0.5分。
8、学校和院部卫生检查(含平时抽查)被确定为不合格寝室,按学校宿管站的标准负分减到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时将负分减到全寝室成员。负分事件发生后,寝室的党员在相应减分的基础上每次另减0.5分,不配合落实责任人的寝室长另减0.5分。
9、在学校寝室评比,以及有关卫生大检查中,被评为批评寝室或最差寝室(全院排名在后100名的寝室),所在寝室成员分别每人每次减2分,寝室长、寝室党员每次另减1分。
10、在寝室内私接、乱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赌博及其他违纪行为,每人次减1分。学校和院部进行寝室检查时,无法确定责任人时将负分减到全寝室成员。负分事件发生后,寝室的党员在相应减分的基础上每次另减0.5分,不配合落实责任人的寝室长另减0.5分。
11、违反校规校记纪,受到处理或纪律处分者:
(1)通报批评者,减2分;
(2)受警告处分者,减5分;
(3)严重警告处分者,减10分;
(4)受记过处分者,减15分;
(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20分。
12、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因不及时反映班上情况、问题而酿成事故,或不及时制止违纪行为者,党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寝室问题时加寝室长和寝室其他校系班学生干部)每人每次5分,其他班级干部减3分。
13、在综合素质测评中无理取闹、弄虚作假,每人次减10分。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永利官网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加分和减分分值,一般视为对应事件的最高分值。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综合素养加分项,确需给予加分的,经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同意,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加分。
第三十一条 作为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含某些单项奖励),包括各级优秀党员、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奋奖学金不包含在本细则的加分条款中。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在信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评测工作领导小组。
永利总站ylzz55信息学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