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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实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设置独立的审计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审计协助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增加价值,从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对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接受湖南省审计厅、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校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审计机构和审计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学校审计处是独立的经济监督机构;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上岗资格,执行审计岗位准入制度。
第七条学校保持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审计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财务、管理、工程、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信正直,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专业判断,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条为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学校应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脱产审计职业培训或后续教育,并提供培训所需相关经费。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围绕学校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业务活动;
(二)财务预算及决算;
(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和处置;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及效益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及学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学校及所属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十二)经济合同管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负责审计事项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三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五)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合同、招投标资料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六)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校长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经学校校长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一)因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参与学校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十三)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保护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临时需要增加的审计项目,应报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的调整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及其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采用审计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审计人员注明原因、日期和地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计报告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召开业务会议,讨论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形成采纳决议,修改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的内容,经校长批准后,可在相应范围内实行公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审计报告经校长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告。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长申请复核。校长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校长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制度。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经校长同意,审计处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内审机构报送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永利总站ylzz55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政发〔2012〕5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