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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损、遗失、偷窃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 17:27  点击:

一、 污损书刊的处理

1、读者不得在书刊上实施加注、批点、涂改、影描、卷折、污渍、等不道德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则视为污损书刊。

2、书刊污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①污损程度轻的,罚款2-10元;

②污损程度较重、但内容完整、修补后可继续流通的,除支付罚款外,还须赔偿修补费5元;

③污损程度严重、无法修补的,按遗失书刊的规定处理。

3、污损或破坏条形码者,每条赔偿5元。

4、损坏书中磁条者,除作出书面检讨外,按20元/册予以处罚。

5、撕页、“开天窗”属破坏性行为,情节轻微者按遗失图书处理,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者按偷窃图书处理。

6、读者借书时应当面检查所借书刊,如发现污损现象,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并做技术处理,如不当面检查核实,还书时发现问题,由该次借阅者负责。

二、遗失书刊的赔偿

1、读者如遗失书刊,应以原版本新书抵赔,如赔偿原版本书刊确有困难经同意后方可用其他版本书刊抵赔,每册需交纳加工费5元。

2、如无法赔偿原版本新书,则视所遗失书刊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赔偿:

类 型

出 版 年 限

赔 偿 额 度

中文图书

馆藏珍本、孤本

10倍

1995年前出版的

4-6倍

1995年后出版的

3倍

中文期刊

当年出版的

按该期刊的全年价格赔偿

1995年前的合订本期刊

合订本原价×5+装订费5元

1995年后的合订本期刊

合订本原价×3+装订费5元

外文书刊

国内出版的

同中文书刊

原版书刊

10倍

三、 偷窃书刊的处罚

1、凡未办理借阅手续,采取违规手段私自将书刊带出借阅区和阅览室者,均视为偷窃书刊行为。

2、偷窃书刊者,除写出公开书面检讨并张贴外,还将按所偷窃图书价格的10倍以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还将上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对举报有功者,以该罚金的一半予以奖励,并为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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