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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24-01-14 12:44:54 来源: 浏览:

永利总站ylzz55

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总支部

能机学院党〔20211号




关于发布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学院各党支部: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二级学院管理水

平、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

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校党发201847)和《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校党发〔201848)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永利总站ylzz55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总支部

2021年5月17日

中共永利总站ylzz55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印发


中共永利总站ylzz55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7月1日印发

附件:

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永利总站ylzz55章程》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会议效率和会议质量,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政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重大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的重要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的有关工作部署等

2、研究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度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3、研究解决办学方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4、讨论年度进人计划、岗位设置等事项;

5、讨论单位年度经费的预算方案;审议单位年度经费执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未预算或超预算经费的使用,各种基金捐款的使用以及收入分配方案等;

6、讨论决定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奖惩情况,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结果;

7、研究讨论招生计划、学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8、讨论决定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9、讨论审定重大的改革措施和主要的规章制度;

10、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于每月第一周。除临时召集外,研究讨论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党政联席会议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总支书记或院长召集主持。一般涉及党总支部主要职责范围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党总支委员、院领导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邀请其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2/3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负责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提出,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研究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条 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应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就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协调,并形成可行性方案或建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无法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主持人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题的讨论结果。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负责落实;院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决定;院总支书记、院长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总支书记或院长征得多数会议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认可。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应在会前提出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期间,除有特殊情况外,与会人员不处理其他公务、不接听电话、不会见来访的客人。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会议讨论中的不同意见。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于党政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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