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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发〔2012〕98号
永利总站ylzz55
关于印发《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永利总站ylzz55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永利总站ylzz55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位评定 委员会 章程 通知
永利总站ylzz55办公室 2012年9月1日印发
附件:
永利总站ylzz55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点建设,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永利总站ylzz55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硕士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学位点建设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至19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第四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在岗教职员工。
(二)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三)年龄一般限定在任满一届(3年)委员时,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
(一)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也可由校长指定人员担任。
(二)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当然的副主席。其他副主席由主席从校内有较高学术威望且具博士学位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中提名,并报经校务会审定。
(三)研究生处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席和副主席提名,并报经校务会审定。
第六条 设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主席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设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研究生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补和调整个别委员。期满换届时,委员可连任。对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出国1年以上、年满60周岁、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等情况而难以履行职责的委员,可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审议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的学位做出撤销决定;评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受理、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与异议。
(二)负责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做出已有学位授权点领域增设的决定;选聘学位点领衔人和领域领衔人。
(三)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导师招生资格认定通过名单;做出撤销不称职人员导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五)审定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的有关组织工作。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审查硕士学位申请者资格;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三)负责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组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
(五)组织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授予信息,发放学位证书,办理学位认证。
(六)组织评审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案例建设等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项目。
(七)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形式包括主席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于6月和12月召开,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主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方式做出有关决定或决议。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会议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当场宣布,并经主席或授权副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大议题须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