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访者的资料决不应当做社交谈话的话题。
2、除了在训练的情况下,来访者个人身份要能得以充分隐藏之外,个案的资料也不应该出现在辅导员的公开演讲和谈话中。
3、咨询员应小心避免有意无意的以个案举例来炫耀自己的能力与经验。
4、咨询员不应将个案记录档案带离服务机构。至于在工作场所,也要小心携带,避免放错地方、遗失或放置于他人易翻阅的地方。
5、咨询员所做的个人记录档案不能视为公开的记录而随便任人查阅。
6、任何机构和学校的来访者档案,应设立健全的存储系统来确保资料的保密性。
7、若有必要,资料传阅前,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
8、在危及来访者自己和他人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咨询员可能不再坚持保密之原则,但有一点却还是必须留意的,若有可能,仍要知道来访者所做的改变。